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6-23
根据花垣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我县林业部门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 占用林地的基本情况
白岩湾尾矿库2005年开始初建,因为占用林地面积少,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着各业主单位生产规模的扩大,环保问题的凸显,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于2010年开始治理,2012年白岩湾尾矿库取得了安全许可证。由于多年的尾矿堆集和矿坝的逐年加高,占用林地的面积增大,根据林业部门技术员现场勘测,白岩湾尾矿库占用林地面积4.4851公顷。
二、关于违法占用林地处理的法律依据
由于该尾矿库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10元至3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违法占用林地的处理建议
根据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考虑到志弘公司是重新重组的公司接手经营管理,属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对其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建议作林业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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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