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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3-24


mobile38365-365办事服务指南

 

一、服务内容

1、林权证办理;

2、林地征占用审批;

3、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4、木材经营和加工许可证办理;

5、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办理;

6、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办理;

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

8、野生动物准运证办理;

9、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10、植物检疫证。

  

二、申报资料、设置依据、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林权证

1、办理程序

(1)申请

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对林地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原有林权变更、注销的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林权权利人应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

(2)勘测

受理申请后,林权登记人员在林权申请人和相邻林权权利人的参与下,对已申请林权进行实地核实。核定林地四至边界和绘制位置图,申请人和有关相邻权利人签字确认。登记面积以查验核实水平面积为准。

(3)审查

经实地勘测后,由所在地:村、乡(镇)进行审查,签注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4)公告

经审查合格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凡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存在异议的,从新进行核实。

(5)登记发证

经公告无异议的,打印制作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2、申报材料

(1)林权申请表;

(2)林权申请人身份证明;

(3)林权权利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合同、国土使用证、造林协议、转让合同,其他有关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公告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发证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324号

(1)林权勘测费

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3元/公顷(不足50公顷的按50公顷计收);1000-3500公顷,2元/公顷;3500-7000公顷,1.5元/公顷;7000公顷以上的,1元/公顷(50000公顷以上的按50000公顷计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以有林权历史记录和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收费。

(2)工本费

每证:5元

凡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明,收取工本费。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 更登记时,不收费。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林改办(联系电话:0743-7213095)


(二)林地征占用审批

1、办理程序

(1)审请: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林业局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2)现场检验: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县林业局派出2名以上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审批:县林业局根据用地单位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情况,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审批或报州林业局或者国家林业局审批,并已书面文件的形式批准。

2、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

(2)项目批准文件。其中,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文件应是发改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审批文件应是发改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3)被征占林地权属证明(①林权证②无林权证的,可由(乡)镇政府、林业局出具相关权属归属、有无争议的说明);

(4)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图);

(5)补偿和安置协议;

(6)对征占用林地制定的就地或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律用A4纸

3、办理时限

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在收到申请表或上报材料后,在15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还用地单位。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财综[2002]73号;

(1)林地补偿费:

按不低于当地耕地寂偿标准的80%缴纳;临时利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耕地补偿标准的20%缴纳。

(2)植被恢复费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

  ②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元/平方米;

  ④蔬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联系电话:0743—7213035);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由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县林业局或者委托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勘验初审:①国有林50亩以下及集体与个人森林100亩以下低产林改造,森林(含竹林)的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以及50立方米以下病、枯死木和危机安全等林木零星采伐(珍惜古树的零星采伐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县林业局直接审批;②超出上述规定数量林木采伐按规定报州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审批。

2、审批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非林业系统单位应当提交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应当提供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树、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324号,工本费1.5元。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联系电话:0743-7213035);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木材经营或加工单位书面申请;

(2)县林业局根据申请直接审批。

2、申报材料

(1)木材检尺人员资质证明;

(2)验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324号

不收费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联系电话:0743-7213035);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五)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种苗生产或经营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

(2)种苗生产和市内经营由县林业局直接审批;

(3)县外经营由县林业局审核,报州林业种苗管理站审批。

2、申报材料

(1)验资证明;

(2)场地证明;

(3)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324号工本费1.5元(湘价费[2001]185号)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种苗站(联系电话:0743-7213032);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六)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州林业局审批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2)猎捕国家二级和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局审核向州林业局申请特许猎捕证;

(3)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审核,向州林业局申请猎捕证。

2、申报材料

提出书面申请(①猎捕的目的;②猎捕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森保站(联系电话:0743-7213057);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办理程序

(1)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蛇类除外)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县林业局根据申请直接审批;

(2)国家和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县林业局根据申请初审报州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审批;

(3)以文件形式批准。

2、申报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地点);

(2)验资证明;

(3)饲养员及兽医资质证明;

(4)饲料来源证明;

(5)原种来源证明。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

5、县林业局森保站(联系电话:0743-7213057);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八)野生动物准运证

1、办理程序

(1)县内准运证由县林业局直接办理;

(2)出县准运证向州林业局申请办理。

2、申报材料: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自繁自养或合法养殖单位供应)。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森保站(联系电话:0743-7213032);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九)林地林木权属纠纷

1、办理程序:需受人民政府委托。

(1)争议人个或单位申请报告;

(2)协商处理;

(3)调查取证;

(4)拟写调查报告审定权属;

(5)局务会审定;

(6)报同级政府下达处理决定书;

(7)司法解决。

2、申请资料:

(1)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的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3、办理时间:县级调处6个月内。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1)调处费

A有林地每亩4元。

B未成林造林地每亩3元。

C采伐荒地荒山每亩2元。

(2)鉴定费

A文字鉴定每份150元。

B木纹年轮鉴定每份15元。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联系电话:0743-7213035);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十)植物检疫证

1、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发证。

2、所需时间:申请人所申请检疫物品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所需日期。

3、办理时间:即办

4、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免费限量,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根,株;花卉及观赏苗木2株);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0.5元)货值的0.8%;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货值0.4%;

(2)林木种子:(免费限量: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0.5)货值0.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货值0.1%;

(3)木材: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货值0.2%;

(4)药材:(免费限量1000克)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2元)货值0.3%;

(5)果品:(免费限量2500克),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货值0.1%;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2元)货值0.05%;

(6)竹类及其产品:(免费限量2500克,5根,株,小件),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货值0.2%;

(7)盆景:(免费限量2盆),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货值1%;

《检疫证》每份1元。

5、办理地点:县林业局森保站(联系电话:0743-7213057);县林业局驻县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县林业局办公室:0743—7225513;咨询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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