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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益林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程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8-28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益林保险业务,严格承保理赔管理,提高业务开展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林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促进公益林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2011年森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公益林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公益林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承保实务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公益林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面参保、统筹管理"的原则,将全省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全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由林业、财政和承办公司共同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三级工作联系机制,以确保顺利完成公益林保险试点工作,确保上下沟通及时、顺畅。三级工作联系制由各级各机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公益林保险工作的具体联系人,负责公益林保险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发送等工作。原则上市(州)、县级林业部门联系人以公益林办公室人员为主,市(州)、县级承保公司联系人以县支公司经理和中支农险部(业管部)经理为主。具体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2。


    二、数据收集

    公益林保险数据的收集是开展公益林保险的基础工作,应由保险承办公司为主承担,各县级林业部门配合。各县级林业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公益林保险承保面积确认表等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包括:林农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地块、品种、面积等信息数据资料提供给保险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根据要求填制"林木保险投保分户清单"(格式详见附件3),同时统一将投保分户清单在各乡镇、村进行张榜公示(相关内容留存影像及照片,作为保单影像资料和承保附件保存在档案中),确保数据收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数据收集质量。林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及时与财政部门做好各项保险数据的沟通和衔接,各县市区投保的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不得超过"实施方案"中下达的面积控制数。


    三、保费收取


    公益林投保面积以省林业厅提供的《湖南省2011年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面积统计表》为基准,由各县级林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确认。由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和承办公司共同负责收取林地承包人应承担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承担),连同市(州)、县级财政应承担部分,一同缴至湖南省公益林保险专户后,方可进行签单承保。同时,省财政根据市县签发保单和参保面积的情况,将应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拨至湖南省公益林保险专户。


    四、承保签单


    公益林保险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投保,由市州、县级林业局作为投保人与承保公司签订统一保单,原则上一县一保单的方式进行签单承保。

承保签单的基本流程为:填制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造册并审核签章→进行系统录单→签发保单→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单证清分并整理归档。即各县级林业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公益林保险承保面积确认表等向承保公司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包括:林农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地块、品种、面积等信息数据资料。承保公司根据系统要求,录入信息,统一填制"林木保险投保分户清单"(格式详见附件3),审核"公益林保险投保单"(格式详见附件4);并统一打印投保分户清单在各乡镇、村张榜公示;将公示等相关内容留存影像资料及照片,作为承保附件上传至业务系统中,及时提交核保通过,生成正式保单;打印保险单和保费票据。

保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业务联,由业务承保部门留存,按顺序号统一归档;保单第二联为财务联,由财务部门留存入账;保单第三联(正本)为客户联及清单附表一份,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执,作为投保证明和索赔依据。


    五、批改管理


    公益林保险业务,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基本信息等一般性操作性错误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批改。若需批改的,必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并由承办公司分公司(含)以上机构审核。所有批改手续必须纳入核心业务管理系统。批改事项必须经投保人同意,由投保人(林业部门)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政府部门的变更文件或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出单人员依据批单申请录入业务系统(涉及保额、费率、保险期限等内容的批改,需经总公司审批),经核保后出具批单。对于公益林保险业务,不得违规批改政府保险方案和承办公司条款中确定的保险费率、保额等要素和理赔标准;原则上不允许退保,不得批改退费。


    第二部分 理赔实务


    一、理赔操作流程


    出现灾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拨打承办公司统一服务热线电话95585报案→通知县级林业部门联络人→保险公司会同林业部门现场查勘初步确定损失,完成查勘报告→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立案处理→林业、保险公司共同定损→由林业、气象等部门出具出险事故证明,查勘定损勘查表、到户损失清单、事故分布图等理赔资料→县市区林业部门和市、州中支公司审核缮制赔案→(500亩以上按权限划分:由市州林业、财政会审→报省级承办公司复审→报省林业厅、省财政核批→退回省级承保公司)→通知市、州中支公司"零现金"发放保险赔款。


    二、具体操作要求


    1、报案。当发生灾情后,当地政府积极组织扑救,由当地林业部门或乡政府在48小时内拨打承保公司统一服务报案热线电话95585,然后由95585直接与市级中支公司联系人衔接,再由市公司与当地林业部门指定联络人衔接,落实事故具体情况。

    2、现场查勘定损。确认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会同林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初步确定损失,完成查勘报告。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立案处理,由县级林业、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对于受灾面积在50亩以下可以委托县级林业部门进行受灾面积认定并直接采用其认定数据理赔。单宗报案面积在500亩(含)以下,由县林业部门和承保公司实地查勘复核;单宗报案面积在500-1000亩(含),由市(州)林业部门和承保公司实地查勘复核;单宗报案面积在1000亩以上,由省级承保公司和省林业部门实地查勘复核。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勘工作,出具损失鉴定意见。县级林业部门应协助保险公司收集提供灾害证明、湖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现场查勘记录表(详见附件5)、损失分户清单(损失清单要明细到户到林场,与承保明细清单相符)等理赔资料。


    3、赔案审核。赔案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一般性的理赔案件,单案金额不超过20万,由县市林业部门和市级承保公司共同审核确定后即可进行赔案缮制;重大案件,单案金额超过20万的,由县市林业部门和市级承保公司共同审处并报市级林业部门审核后,再将所有理赔资料上报至省级承保公司复核,转报省级林业部门审核确定后,再进行赔案缮制。所有公益林赔案都必须确保理赔资料齐全后再提交至承保公司省分公司进行核赔。


    4、理赔公示。在各乡(镇)、村设立公益林保险理赔公示栏,在灾害发生并查勘定损明确赔付金额后,承办公司和林业部门协助当地财政所,在各乡镇、村森林保险理赔公示栏中对理赔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发放保险赔款。


    5、赔款支付。承保公司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湖南乡镇财税信息网)或被保险人的其他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0%的赔款,其余赔款直接支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待恢复造林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规后,再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造林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可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用剩余赔款以恰当方式,代为被保险人组织公益林灾后恢复造林。


    6、实时未决监控。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承保机构对受理的森林保险灾情,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勘定损,确定理赔金额,上报县级财政及林业主管部门,未决案件不得超过申报受理时间30天,对逾期未决案件要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及林业部门通报。


    7、争议处理。本保险为政策性保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就理赔问题发生争议时,根据湖南省森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具有林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仍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公益林保险仍按照2009年省财政厅等五厅局印发的《湖南省森林保险条款》(湘财金[2009]20号)、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印发的《湖南省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现场查勘定损规程(试行)》(湘林计[2009]159号)及其他相关农业保险政策执行。


    二、条款释义: "保险责任"按照《湖南省森林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损失亩数达到承保面积的10%(含,最高不超过10亩)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认定。"损失亩数达到承保面积的10%(含,最高不超过10亩)以上"有如下三层含义:

    1、承保面积的10%(含,最高不超过10亩),是一个起赔点而不是免赔点的概念;

    2、承保面积的10%和10亩,两者之间取较低者设为起赔点;

    3、达到或超过上述起赔点,即要按全部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计算赔付额;没有达到上述起赔点,则免于查勘定损。

    三、解释权限:由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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